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相关的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27 浏览量:0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07号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 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 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万至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2、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市建发【2013】62号

根据《规范》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其生活热水供应均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规范》中,居住建筑特指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公寓、老年公寓、别墅及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特指医院住院部、康复中心、疗养院、宾馆、旅馆、招待所、有住宿功能的饭店、酒店等。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68号

(三)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1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编制发布陕西省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造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规范。从2014年1月1日起,凡政府投资建设 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 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出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及措施、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筑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 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对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鼓励商品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 开发建设。

4、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3】154号

(一)补助标准。

1、地源热泵技术,按照应用的建筑面积,城市每平方米25元,县一级每平方米40元;

2、太阳能热利用,按照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进行补贴,其中:真空管式集热器,城市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县级每平方米补贴480元;平板式集热器,城市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县级每平方米补贴630元;

3、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每平方米补贴60元;

4、太阳能浴室(按照配置30平米集热器),每个补助2万元;

5、按项目申报开展应用示范的,补助资金参考县一级补贴标准。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科【2013】53号

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建办(2013)185号]

各地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1)政府投资;

  (2)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范围。其他市、县有序推进。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 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8、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市政发【2013】47号

主要是用地指标

9、《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四十四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选择应用适合的可再生能源。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生活热水供应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具备太阳能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发展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热泵系统替代常规能源。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11、《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住宅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回用水处理设施。

1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6.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包含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评估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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